相關規範

◎受理動物實驗計畫審查範疇:
1.計畫主持人或共同主持人係本校醫學校區人員且為教師、主治醫師、相當於助理教授級以上之研究人員、技正、技士、獸醫師等,且動物飼養地點在本院者,皆可受理申請。動物實驗計畫申請,博士後研究人員、學生、助理不可擔任計畫主持人。

2.隸屬本院與公衛學院的計畫主持人,若有院外代養或進行動物實驗,仍須向本院申請核備動物實驗計畫(形式審查)。

3.針對與校外人士合作,計畫主持人或共同主持人須有一位為醫學校區人員(醫學校區人員須具備申請計畫主持人之資格)。使用動物中心之各項費用,須以計畫主持人來計價,不可使用共同主持人之名義計價。並依據100年12月27日本會100學年度第二次會議決議執行,有關校外人士的收費標準都外加百分之二十五。


◎修訂已核定動物實驗計畫作業要點

申請條件:

※僅做小修訂(無重大修訂):

1.增加比原核定計畫較少侵入性的外科程序

2.為減少疼痛與不安,增加人道終點

3.增加動物數量小於原核定數量30%

4.增加非侵入性採樣

5.增加或改變為同種動物的其他品系且總數量小於原核定數量30%

6.增加或除去原核定執行動物實驗的人員

7.計畫執行期限變更

8.計畫名稱變更

9.計畫經費來源變更

10.動物來源變更


有重大修訂,依標準審查程序重新申請動物實驗審查:

1.  動物品種改變

2.  增加動物數量大於原核定數量30%

3.  由非存活性改變為存活性外科實驗

4.  改變存活性外科手術型式

5.  增加侵入性實驗操作

6.  加諸動物疼痛、不安、痛苦的時間延長

7.  限制動物活動大於1小時

8.  投與危險性藥物

9.  計畫主持人/共同主持人變動

10.增加神經肌肉阻斷劑使用

11.改變安樂死程序

12.不能緩解的疼痛與不安

13.麻醉藥或止痛藥改變

14. 增加採樣次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