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◎受理動物實驗計畫審查範疇:
1.計畫主持人或共同主持人係本校醫學校區人員且為教師、主治醫師、相當於助理教授級以上之研究人員、技正、技士、獸醫師等,且動物飼養地點在本院者,皆可受理申請。動物實驗計畫申請,博士後研究人員、學生、助理不可擔任計畫主持人。
2.隸屬本院與公衛學院的計畫主持人,若有院外代養或進行動物實驗,仍須向本院申請核備動物實驗計畫(形式審查)。
3.針對與校外人士合作,計畫主持人或共同主持人須有一位為醫學校區人員(醫學校區人員須具備申請計畫主持人之資格)。使用動物中心之各項費用,須以計畫主持人來計價,不可使用共同主持人之名義計價。並依據100年12月27日本會100學年度第二次會議決議執行,有關校外人士的收費標準都外加百分之二十五。
◎修訂已核定動物實驗計畫作業要點
申請條件:
※僅做小修訂(無重大修訂):
1.增加比原核定計畫較少侵入性的外科程序
2.為減少疼痛與不安,增加人道終點
3.增加動物數量小於原核定數量30%
4.增加非侵入性採樣
5.增加或改變為同種動物的其他品系且總數量小於原核定數量30%
6.增加或除去原核定執行動物實驗的人員
7.計畫執行期限變更
8.計畫名稱變更
9.計畫經費來源變更
10.動物來源變更
※有重大修訂,依標準審查程序重新申請動物實驗審查:
1. 動物品種改變
2. 增加動物數量大於原核定數量30%
3. 由非存活性改變為存活性外科實驗
4. 改變存活性外科手術型式
5. 增加侵入性實驗操作
6. 加諸動物疼痛、不安、痛苦的時間延長
7. 限制動物活動大於1小時
8. 投與危險性藥物
9. 計畫主持人/共同主持人變動
10.增加神經肌肉阻斷劑使用
11.改變安樂死程序
12.不能緩解的疼痛與不安
13.麻醉藥或止痛藥改變
14. 增加採樣次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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