設置要點
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設置辦法
 
86.10.03醫學院86學年度第二次院務會議通過
101.04.13醫學院100學年度第八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
102.05.03醫學院101學年度第九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
103.11.14本院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103學年度第一次會議修正通過
103.12.05醫學院103學年度第四次院務會議核備通過
104.01.07本院實驗動物照護暨使用委員會103學年度第二次會議修正通過
104.02.06醫學院103學年度第六次院務會議核備通過

106.12.20本院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106學年度第二次會議修正通過
107.01.05醫學院106學年度第五次院務會議修正後核備通過
107.05.24本院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106學年度第四次會議修正通過
107.06.01醫學院106學年度第十次院務會議核備通過

 
一、

 
秉持尊重動物生命及保護動物之原則,統籌醫學校區(醫學院、牙醫專業學院、藥學專業學院、公衛學院及附設醫院)實驗動物管理與使用,提昇相關之教學與研究水準,遵照「動物保護法」第十六條規定,設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 (以下簡稱本會)。
二、 本會任務如下:
  (一) 協助醫學校區動物實驗相關之研究。
(二) 醫學校區實驗動物之管理及協商有關動物供應及養護事項。
(三) 協調及督導醫學校區動物實驗相關設施之使用及管理。
(四) 辦理醫學校區使用實驗動物之教學活動與研究計畫的審核與諮詢。
(五) 提供醫學校區有關動物實驗設計之科學應用諮詢意見及訓練計畫。
(六) 提供醫學校區有關實驗動物飼養設施改善之建議。
(七) 監督該機構實驗動物之取得、飼養、管理及是否確依審核結果進行動物科學應用。
(八) 受理醫學校區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之動物科學應用爭議案件。
(九) 協助編列醫學校區動物實驗相關經費。
(十) 協助審查醫學院實驗動物中心相關經費。
(十一) 提供醫學校區年度執行實驗動物科學應用之監督報告。
(十二) 每半年應依查核表實施內部查核一次,並填報查核總表列為監督報告之附件。
(十三) 進行動物科學應用之機構如使用猿猴、犬、貓進行科學應用時,應提供審核
通過之該等動物實驗申請表影本,並列為監督報告之附件。
前項年度監督報告應於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,並副知所屬直轄市或縣(市)主管機關。
(十四) 其他與醫學校區實驗動物管理相關事項。
三、

 
本會置委員21 人,除主任委員、執行秘書、實驗動物中心獸醫師、牙醫專業學院代表、藥學專業學院代表、公衛學院代表各1 名為當然委員外,其餘委員15人包括本校外之外部委員2人、基礎學科所推派5人、醫學系臨床學科所推派6人、其他學系所及專業性研究中心推派2 人,任期一年。主任委員兼為召集人,醫學院院長聘兼之。
四、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名,由實驗動物中心主任兼任,協調本會各項決議事項之執行。
五、 本會會議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,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,本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,出席委員過半數通過始得決議。
六、 本會視需要得設工作小組執行相關任務,工作細則另定之。
七、 本辦法經本會會議通過,報醫學院院務會議核備後自發布日施行。